柳營簡易庭108年度營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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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營簡字第363號
原 告 王若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5,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