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光碟參拾捌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99號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光碟38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99號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又前述案件中查扣之光碟38片,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94年9月4日之訊問筆錄),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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