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618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段1現羈丁○○甲○○
1衖(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乙○○己○○
段1樓丙○○
27庚○○
6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