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盈盈 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3,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就各支出項目,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年10月1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陳報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而投保
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㈧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㈨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㈩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72,000元、
支出409,82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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