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更(一)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H○○選任辯護人 許桂挺 律師
胡修齊 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71號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966、2967、2969、2970、3077、3634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就H○○部分撤銷。
H○○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至編號十三、編號二十六、編號三十一、三十二、編號
三十五、三十六、編號三十九至九十一、編號九十四、九十五、一00、編號一0三至一0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緣 吳幸田 、 蔡壹吉 (H○○之前夫,均原審通緝中)及其他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自民國92年8、9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共組常業詐欺及恐嚇取財集團,初由吳幸田、蔡壹吉負責往返兩岸地區,並於大陸廈門地區成立公司,僱用大陸地區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撥打台灣地區電信公司不特定門號之行動電話用戶之方式,佯稱該集團透過特殊管道,由國內之立委集資新台幣(下同)九千萬元所取得每一期香港六合彩之明牌,保證當期百分之百開出,致使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誤以為吳幸田等集團確知悉、掌握香港六合彩之明牌後,吳幸田等集團之大陸成員,再紀錄下有意簽注、下賭之不特定行動電話之用戶之基本資料、聯絡電話,繼交由台灣地區之其他集團成員用以詐欺及恐嚇之用。92年8、9月間起, 謝宗旻 (原審通緝中)加入、 陳志明 (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於92年10月間加入, 龔富強 (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於93年1、2月間加入、 陳易霖 (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於93年3月間陸續加入,H○○於同年6月間,亦加入該集團(即參與自附表一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附表二編號四至編號三十三所示犯行)。其間H○○負責提供明牌、發放集團成員薪水及管理人頭帳戶資料、會計雜務支出等事宜。謝宗旻負責管理及收購人頭帳戶、提領詐欺或恐嚇取財之款項,及購買集團成員所用之預付卡。陳志明及陳易霖二人則分別依H○○或其他吳幸田集團成員所提供之用戶基本資料,打電話告知該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每星期二或四,香港六合彩開獎當日,公司會有人去電報明牌。
開獎當日,則由龔富強隨便亂報明牌給上開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再次佯稱渠等之明牌,係透過特殊管道由國內之立委集資九千萬元所取得,所以要求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需加入會員,並且需匯入四十二萬元不等之款項,如接聽者不從,龔富強則出言恐嚇,恫稱其老闆係 羅福助 、本身係天道盟兄弟,會找地下錢莊或天道盟兄弟對其本人或家人不利、予以殺害或放火、家破人亡,致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附表二編號四至編號三十三所示被害人及其他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迨香港六合彩開獎後,龔富強等集團成員,先對有中獎之該部分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要求匯入二萬八千元至四十二萬元不等之款項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若有不從即出言恐嚇將依所留之資料查詢住處後,佯稱將教唆天道盟兄弟或地下錢莊之人前往對其本人或家人不利。此外,若因所報之明牌未能簽中該期之香港六合彩,亦撥打電話予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假裝恭喜中獎,並告知報給之明牌確有如期開出,係因為該不特定行動電話用戶抄寫錯誤,因而未能中獎,再出言予以恐嚇,要求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致使子○○等人(詳如附表一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所示)或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將款項匯入吳幸田集團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詳如附表一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所示)。而上開遭詐欺或恐嚇取財等收入款項,依其等間之約定,謝宗旻收取零點五成,龔富強收取三成,陳志明或陳易霖收取二成,剩餘之四成五款項,則由H○○先行扣除其薪水或其他例如購買預付卡、人頭帳戶等相關開銷之後,再由吳幸田、蔡壹吉等二人均分,計龔富強獲分配得贓款約七十萬元、陳易霖獲分配贓款約四十萬元、陳志明獲分配贓款約三十萬元。又其等另以以上開手法,連續向甲○○等人(詳如附表二編號四至編號三十三)實施上述手法之詐欺或恐嚇取財,然因甲○○等人,不予理會,均因故未匯入該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內,而未能得逞。
二、93年8月31日上午11時15分許,謝宗旻、龔富強、陳易霖、陳志明等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台中市○○路建成停車場內,正在對持0936-××××××號之陳先生詐欺或恐嚇取財時,當場為警查獲,並循線拘提H○○、蔡壹吉到案,並對其等住處搜索,分別扣得如下物品:
①於H○○位於台中市○○區○○路○○○號九樓之二十四
,扣得附表三所示編號一至四十一號 林信宏 大眾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簿等四十一項等物。
②於謝宗旻處扣得附表三所示編號四十二至七十七號 涂建仁 華僑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簿等二十六項等物。
③於龔富強處扣得附表三所示編號七十八至九十四號 林玉鳳
玉山商業銀行等十七項等物④於陳易霖處扣得附表三所示編號九十五至一00之NOK
IA行動電話等六項贓證物外,另亦當場在陳易霖身上扣得附表三編號一0五號之被害人電話資料五張⑤於陳志明處扣得附表三所示編號一0一至一0四號OKWAP行動電話等四項等物。
三、案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第一組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隊等單位共同偵查起訴。
理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卷附之通訊譯文係承辦員警,依監聽錄音轉譯,業經證人 吳滄雄 於本院前審到庭具結證述屬實。上開監聽譯文係自監聽錄音帶轉譯下,為監聽錄音帶之衍生物,用以說明犯罪集團間之電話對話內容。上開對話內容,或為被告各自就本案犯罪行為所為之陳述;或為共犯彼此間,就促成犯罪達成所為之供述,就待證事實為各共犯及被告即陳述人之自己犯罪行為之審判外陳述,並非傳聞證據。本院以證人吳滄雄之證詞、錄音帶、通訊譯文證明被告有如通訊譯文之對話,而通訊譯文之內容已經證人吳滄雄到庭具結證明係依實際通話內容所譯,已足擔保其與事實相符,應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其他證據,如被害人之警詢筆錄,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有被害人之匯款單足以證明其等於警訊時之陳述與事實相符,認被害人於警詢時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H○○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並稱:伊於93年5月間受吳幸田雇用擔任會計之初,不知其等係從事詐騙行為,惟自同年6月察覺彼等從事不法勾當後,雖屢次向吳幸田及當時配偶蔡壹吉表示不願繼續,然均遭拒絕,且其恐遭報復,不敢離職,而為本件犯行等語。
二、被告之上開自白,核與下列所示證據相符:㈠如附表一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所示之被害人等,均經由行動
電話獲告知所謂香港地區六合彩明牌,並要求簽賭、加入會員及繳納會費,香港地區六合彩開獎後,並均要求其等匯款,若不從,來話者則恫稱其老闆係羅福助、本身係天道盟兄弟,將找地下錢莊或天道盟兄弟對其本人或家人不利、予以殺害或放火、家破人亡,其等因此分別匯款至指定之 葉國梧 第一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高天 賜 華南 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盛城 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號帳戶、 黃永進 上海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信宏 誠泰 銀行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業據被害人巳○○(見J卷第147頁【為引卷方便,本件卷宗經編定簡稱代號A、B、C、D…卷,詳如附表四所示】)子○○(見J卷第149頁)、乙○○(見J卷第153、157頁)、I○○(見J卷第158、161頁)、U○○(見J卷第162、166頁)、A○○(見J卷第167、171頁)、戌○○(見J卷第172、176頁)、F○○(見J卷第177、182頁)、丑○○(見J卷第185、189頁)、戌○○(見J卷第172頁)、J○○(見J卷第190、194頁)、R○○(見J卷第195、199頁)、宙○○、寅○○(見J卷第200至204頁)、G○○(見J卷第212頁)、辛○○(見J卷第213、216頁)、丁○○(見J卷第217、221頁)、 江文成 (見J卷第222、226頁)等人於警詢指證明確,並有其等匯款單影本附卷可參,是其等曾遭詐騙及恐嚇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件共犯吳幸田犯罪集團成員龔富強、H○○、陳志明、陳
易霖、謝宗旻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員警自93年5月間起對其監聽,被告H○○及其他共犯龔富強、陳易霖、陳志明於通話中或向被害人以事實欄所示方法詐騙恐嚇被害人、或其等於相互聯繫過程中討論計畫如何詐騙、恐嚇被害人等情,業據證人即本案承辦員警吳滄雄於原審法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一宗第235頁以下),並有上開電話之監聽譯文附卷可參(見A卷第96頁以下所附監聽譯文)。上開監聽譯文確係依照結果所譯,亦據證人即承辦員警 賴滄雄 於本院上訴審證述明確(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36頁)。
㈢上揭被害人等人於所匯入案外人葉國梧、 高天賜 、林盛城、
黃永進、林信宏等人之銀行或郵局帳號,均為被告及其他共犯指定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亦有下列事證為據:
⑴附表一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所示林姓被害人、 謝茂盛 、劉源
盛、 陳仁祥 、 郭茂松 、A○○(以 連正雄 假名匯入)等人,曾依恐嚇電話指示,將款項匯入高天賜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帳戶等情,亦有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附卷可參(見I卷第127、128頁),且共犯龔富強於93年6月24日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害人Z000000000000行動電話,通話中提及要A○○抄明牌、要求加入會員收取會員金四十二萬等情,亦有0000000000號通聯譯文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二宗第31頁)。
⑶附表一編號九至編號四十六所示陳姓被害人、U○○、黃鳳
珠等三人曾匯入林盛城台中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號帳戶等情,有該帳號交易明細查詢單附卷可參(見I卷第144頁),且謝宗旻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共犯龔富強之通話內容亦提及向 黃鳳珠 、U○○要求匯款及共犯相互間查詢黃鳳珠、U○○電話等資料之情形(見原審卷二宗第45、
46頁)。證人U○○於93年10月4日警詢時證稱匯款新台幣四十二萬元,但依匯款單資料,U○○共匯九次,款項分別為四十二萬、十七萬、十七萬、二十一萬、二十一萬、三十萬、二十一萬、十五萬、六萬,本院上訴審傳訊U○○到院證稱:確有上開九次匯款,前四次報明牌有簽中,第五次以後未中,伊不匯款,就有自稱 阿不拉 與 馬沙 者,一直打電話說伊家住那裡都已查清楚,要求匯款。伊害怕才又陸續匯款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162頁)。共犯龔富強亦承認伊即自稱 阿不拉者 ,馬沙是大陸地區人等語。
⑷被害人 黃明勝 、 黃皓聖 、 邱學堯 (以 邱柏彬 名義匯入)、楊
志明、 謝其森 、F○○、R○○、辛○○、 張光淮 等人,於受詐欺或恐嚇後,依指示匯款入黃永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有該帳號交易明細附卷可參(見I卷第139至141頁),其中共犯龔富強於93年7月27日與共犯吳幸田談話中並提及其跟韓先生0000000000揮(討價還價)二十萬等情,亦有0000000000號通聯譯文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二宗第64頁)。
⑸共犯龔富強多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指定或查詢被害人是
否將款項匯入林信宏誠泰銀行松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業銀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有通聯譯文附卷可證(見A卷第152至154頁、第159頁)。
㈣被告H○○自93年6月間加入該集團,居中提供被害人基本
資料及管理詐騙所得贓款等情,經證人即共犯龔富強、陳志明、陳易霖等人於94年5月11日原審法院以證人身分結證明確。本院依上開監聽譯文及H○○負責提供電話、保管、發給款項之工作,可以認定H○○確參與本件犯罪集團。另共犯謝宗旻於93年10月21日偵查中檢察官詢問時,供稱其自92年8、9月加入本案犯罪集團等語(見I卷第183頁);共犯蔡壹吉於93年10月21日檢察官偵詢時,供稱:92年8、9月間開始策劃,93年3月才開始等語(見I卷第188頁)。足認本案之犯罪集團係於92年8、9間由蔡壹吉、吳幸田、謝宗旻等人開始策劃,於93年3月間才開始報明牌恐嚇匯款。
㈤如附表二編號四至編號三十三所示之被害人L○○(見A卷
第23、26頁)、己○○(見I卷第15頁)、玄○○(見I卷第19頁、見A卷第240頁)、未○○(見I卷第23頁)、孫永和、T○○(見I卷第30頁、見A卷第237頁)、P○○(見I卷第34頁)、 許邱茂 (見I卷第37頁)、K○○(見I卷第41頁)、 鐘達和 (見I卷第45頁、見A卷第40頁)、宇○○(見I卷第48頁、見A卷第237頁)、M○○(見I卷第51頁、見A卷第237頁)、癸○○(見I卷第55頁、見A卷第237頁)、申○○(見H卷第207、211頁)、地○○(見H卷第212、215頁)、O○○(見I卷第68頁、見A卷第138頁)、卯○○(見A卷第18、22頁)、辰○○(見H卷第224、228頁)、 游華南 (見A卷第45、48頁)、庚○○(見H卷第202頁、見A卷第136頁)、N○○(見H卷第21
9、223頁)、C○○(見I卷第95頁、見A卷第136頁)、 呂國財 (見I卷第99頁、見A卷第169頁)、D○○(見I卷第100頁、見A卷第168頁)、午○○(見I卷第101頁、見A卷第156頁)、酉○○(見I卷第105頁、見A卷第240頁)、戊○○(見I卷第106頁)、壬○○(見I卷第109頁)、B○○(見A卷第33、270頁)、E○○(見A卷第41、44頁頁)均曾接獲通報六合彩之詐騙電話受恐嚇,惟其等均置之不理,共犯龔富強等人之詐欺、恐嚇取財犯行,因此未得逞,亦據被害人甲○○等人於警詢時指證明確,並有通聯譯文附卷(均見上開出處註明)可參。
㈥上揭被告及共犯等持以通知被害人明牌及恐嚇使用之電話號
碼,或持以查詢被害人是否已匯入帳戶之電話號碼,其中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共犯陳志明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共犯龔富強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共犯謝宗旻所持用等情,亦據其等於警訊時供述在卷(見D卷第
15、16頁、見B卷第16頁、見E卷第7頁)。㈦此外,並有被告H○○住處查扣之詐騙簽賭教戰守則影本乙
份(見C卷第31頁)、USB抽取C式硬碟列印資料五張(見C卷第34至38頁)、帳戶密碼資料表影本乙紙(見C卷第39頁反面)、共犯龔富強、陳易霖、陳志明為警查獲時所持有之被害人名單(見F卷第35至29頁)等附卷可參。
㈧按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內,組成一共犯團體,團體內
之成員,均對全部行為,負共同責任,故意圖為共犯團體或團體中任何成員之不法利益,即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被告H○○縱僅分擔部分犯行,惟此僅為量刑之參考,不礙於其必須就附表一、二所示,93年6月間加入後之犯行負共同正犯責任。
綜合上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H○○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叄、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查刑法業以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其應適用之相關法律已有變更,茲就與本案適用有關之條文,比較說明如下: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已刪除,是被告犯
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5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所為構成常業詐欺罪,而其詐欺行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罪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處罰。
㈡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不同。
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即行為時法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決定其罰金部分之法定刑。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於95年6月14日經以華
總一義字第0950008518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修正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按指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到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而本件被告所犯上開規定有罰金刑,且為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而定有罰金刑者;於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增訂前,其貨幣單位為銀元,罰金刑之提高標準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為2倍至10倍。
」而再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者,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其關於法定刑為罰金部分之提高標準,新舊法均無不利之情形,故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關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刑罰金提高標準部分,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
㈣修正前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
法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數次恐嚇取財既遂及未遂罪,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以恐嚇取財罪論以1罪,並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1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而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恐嚇取財罪。
㈤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犯後法
律已有變更,而本件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常業詐欺、連續恐嚇取財等罪,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以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因行為後之法律不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罰。
㈥修正公布實施之新刑法第28條雖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固有不同,但對於本件被告共犯上開犯行之情形而言,刑法第28條之修正內容,對於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應無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併予敘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89號判決參照)。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51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H○○自93年間6月間起,從事前揭常業詐欺犯行,牟得不法利益,已如前述,則被告顯係藉由系爭詐欺集團詐得之財物而恃以營生,並均以之為常業,足堪認定。核其所為,對附表一編號九至四十六號所示被害人U○○等人所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另對附表二編號四至三十三號等所示被害人L○○等人所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及第346條第3項、第1項恐嚇取財未遂等罪。被告與共犯龔富強、陳易霖、陳志明就附表一編號九至四十六等號、附表二編號四至三十三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與吳幸田、蔡壹吉、謝宗旻及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成年人士,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九至
四十六、附表二編號四至三十三所示之被害人所為之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等犯行,時間緊接,所為係犯罪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論處,並予以加重其刑。所犯常業詐欺、恐嚇取財二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處斷。
三、原審判決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係於92年6月間參加本件詐欺集團,共犯陳志明係於92年10月間加入,共犯龔富強係於93年1、2月間加入、共犯陳易霖係於93年3月間加入,相對而言,被告犯罪期間較短,參酌證人即共犯龔富強、陳志明、陳易霖分別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原審審理時之供述,被告僅支領固定薪資,未如其他共犯,分別就一定比例分配所得贓款等情,是被告犯罪情節應較其他共犯為輕,原審判決均量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應有不當,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此部分撤銷自為判決。爰審酌上情,本件詐欺集團犯罪結構龐大,事前縝密規劃,廣收人頭帳戶,集團內部角色分工細密,假借通知香港地區六合彩明牌名義,誘使被害人誤信為真,或恐嚇被害人,而以前開詐欺、恐嚇取財手法迅速致富,嚴重敗壞社會風氣,且被害人數眾多,詐得金額龐大,犯罪所生危害甚鉅,被告H○○依吳幸田指示居中串連上訴人陳易霖、陳志明、龔富強等人,並負責管理人頭帳戶存摺、金融卡、印章及其密碼及贓款之管理資料,就該犯罪集團之運作,居於重要地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除編號十四至編號二十五、編號二十七至編號三十、編號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
九十二、九十六、九十七、九十八、一0一、一0二等號及編號九十三號現金其中九十八萬元部分等物,或為被告及共犯蔡壹吉、龔富強、陳志明、陳易霖個人平日使用之帳戶、行動電話,或卷內事證不足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應不為沒收之諭知外;餘附表三所示之物,均為共犯吳幸田集團成員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屬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均據其等供述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等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九十三之六十萬元部分(新台幣一百五十八萬扣掉非犯罪所得之九十八萬)為被告等人及其所屬系爭詐欺集團因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因此款項係日後被害人以民事訴訟途徑獲致賠償之重要財產,茍經法院諭知沒收,將使被害人因上訴人已無資力而求償無門,是前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物雖不得發還被告,然亦不宜由法院諭知沒收,以免因法院之判決而影響被害人之求償權,是本院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肆、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340條、第346條第1項、(修正前)第55條、(修正前)第56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S○○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附表一:
┌───────────────────────────────────────────────────────┐│蔡壹吉等人所組恐嚇詐欺集團涉嫌詐欺、恐嚇取財(既遂)案被害人名冊│├──┬────┬──────┬────────┬───────┬────┬─────────┬────┬───┤│編號│被害人│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款局號│匯款人│人頭帳戶│製作筆錄│備考│├──┼────┼──────┼────────┼───────┼────┼─────────┼────┼───┤│1│巳○○│93年4月初│八三、000元│不詳│巳○○│華南銀行(分行、帳│有│││││││││號、戶名均不詳)│││├──┼────┼──────┼────────┼───────┼────┼─────────┼────┼───┤│2│子○○│93年4月21日│八六、000元│誠泰銀行南屯分│子○○│葉國梧第一銀行樹林│有│││││││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3│乙○○│93年5月4日│一二五、000元│埤頭鄉農會│ 周志旺 │葉國梧第一銀行樹林│有│││││││││分行、帳號:││││││││││00000000000│││├──┼────┼──────┼────────┼───────┼────┼─────────┼────┼───┤│4│林│93年5月14日│六0000元│不詳│林│高天賜華南銀行淡水│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5│謝茂盛│93年5月17日│二00、000元│不詳│謝茂盛│高天賜華南銀行淡水│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6│陳先生│93年5月21日│四二0、000元│不詳│陳先生│ 林盛誠 台中第二信用│無│││││││││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7│謝茂盛│93年5月21日│二00、000元│不詳│謝茂盛│高天賜華南銀行淡水│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8│I○○│93年5月28日│一六0、000元│第一銀行新庄分│ 廖鳳娥 │葉國梧第一銀行樹林│有│││││││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9│U○○│93年6月4日│四二0、000元│聯邦銀行大園分│U○○│林盛誠台中第二信用│有│││││││行││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10│黃明勝│93年6月4日│八五、000元│不詳│黃明勝│黃永進(上海儲蓄商│無│││││││││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1│黃皓聖│93年6月4日│三三、000元│不詳│黃皓聖│黃永進(上海儲蓄商│無│││││││││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2│黃鳳珠│93年6月4日│一七0、000元│不詳│黃鳳珠│林盛誠台中第二信用│無│││││││││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13│U○○│93年6月9日│一七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商業銀│無│││││││││行、帳號││││││││││000-00-0000000)│││├──┼────┼──────┼────────┼───────┼────┼─────────┼────┼───┤│14│ 陳雯秀 │93年6月9日│六三、000元│不詳│陳雯秀│黃永進(上海儲蓄商│無│││││││││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15│U○○│93年6月14日│一七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商業銀│無│││││││││行、帳號││││││││││000-00-0000000)│││├──┼────┼──────┼────────┼───────┼────┼─────────┼────┼───┤│16│郭茂松│93年6月14日│一00、000元│不詳│郭茂松│高天賜華南銀行淡水│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7│U○○│93年6月15日│二一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商業銀│無│││││││││行、帳號││││││││││000-00-0000000)│││├──┼────┼──────┼────────┼───────┼────┼─────────┼────┼───┤│18│U○○│93年6月16日│二一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商業銀│無│││││││││行、帳號││││││││││000-00-0000000)│││├──┼────┼──────┼────────┼───────┼────┼─────────┼────┼───┤│19│謝其森│93年6月18日│八四0、000元│不詳│謝其森│林信宏(誠泰銀行松│無│││││││││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20│U○○│93年6月18日│三0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松竹郵│有│││││││││局、帳號││││││││││00000000000000)│││├──┼────┼──────┼────────┼───────┼────┼─────────┼────┼───┤│21│U○○│93年6月18日│二一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商業銀│無│││││││││行、帳號││││││││││000-00-0000000)│││├──┼────┼──────┼────────┼───────┼────┼─────────┼────┼───┤│22│ 邱盛德 │93年6月21日│四一0、000元│不詳│邱盛德│林信宏(大眾商業銀│無│││││││││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3│U○○│93年6月21日│一五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商業銀│無│││││││││行、帳號││││││││││000-00-0000000)│││├──┼────┼──────┼────────┼───────┼────┼─────────┼────┼───┤│24│謝其森│93年6月23日│三三0、000元│不詳│謝其森│林信宏(大眾商業銀│無│││││││││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5│U○○│93年6月23日│六0、000元│不詳│U○○│林信宏(台中商業銀│無│││││││││行、帳號││││││││││000-00-0000000)│││├──┼────┼──────┼────────┼───────┼────┼─────────┼────┼───┤│26│A○○│93年6月25日│二0、000元│華南銀行淡水分│連正雄│高天賜華南銀行淡水│有│││││││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7│ 吳學輝 │93年6月25日│三00、000元│不詳│吳學輝│林信宏(華南商業銀│無│││││││││行台中民族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8│謝其森│93年6月25日│五00、000元│不詳│謝其森│林信宏(大眾商業銀│無│││││││││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9│謝其森│93年6月28日│五00、000元│不詳│謝其森│林信宏(大眾商業銀│無│││││││││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30│ 劉源盛 │93年6月28日│一0、000元│不詳│劉源盛│高天賜華南銀行淡水│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31│戌○○│93年6月30日│二一0、000元│田中鎮農會│邱柏彬│黃永進(上海儲蓄商│有│││││││││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32│ 楊志明 │93年7月1日│一0、000元│不詳│楊志明│黃永進(上海儲蓄商│無│││││││││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33│謝其森│93年7月2日│五00、000元│不詳│謝其森│黃永進(上海儲蓄商│無│││││││││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34│陳仁祥│93年7月2日│四二0、000元│不詳│陳仁祥│高天賜華南銀行淡水│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93年7月5日│一、三00、00│竹南信用合作社│F○○│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0元│││、帳號││││││││││00000000000000│有│││35│F○○│││││││││││93年7月7日│一00、000元│竹南信用合作社│F○○│黃永進上海儲蓄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36│丑○○│93年7月7日│一八0、000元│台中南屯路郵局│丑○○│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有│││││││││、帳號││││││││││00000000000000│││├──┼────┼──────┼────────┼───────┼────┼─────────┼────┼───┤│37│ 邱崑剛 │93年7月13日│八五、000元│不詳│邱崑剛│林信宏(華南銀行台│無│││││││││中民族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38│J○○│93年7月14日│四00、000元│北市劍潭郵局│J○○│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有│││││││││、帳號││││││││││00000000000000│││├──┼────┼──────┼────────┼───────┼────┼─────────┼────┼───┤│39│R○○│93年7月28日│一五0、000元│台東大同路郵局│R○○│黃永進上海銀行樹林│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40│宙○○│93年8月初│一七0、000元│高雄大樹郵局│宙○○│上海儲蓄銀行(分行│有│││││││││、帳號、戶名不詳)│││├──┼────┼──────┼────────┼───────┼────┼─────────┼────┼───┤│41│寅○○│93年8月6日│四0、000元│台南新化郵局│寅○○│林信宏郵局存簿(帳│有│││││││││號不詳)│││├──┼────┼──────┼────────┼───────┼────┼─────────┼────┼───┤│42│G○○│93年8月6日│八五、000元│臺中縣龍井郵局│G○○│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有│││││││││、帳號││││││││││00000000000000│││├──┼────┼──────┼────────┼───────┼────┼─────────┼────┼───┤│43│辛○○│93年8月6日│二00、000元│華南銀行 歸仁簡 │辛○○│黃永進上海銀行樹林│有│││││││易分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44│丁○○│93年8月9日│四二0、000元│苗栗郵局│丁○○│林信宏誠泰銀行松竹│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45│丙○○│93年8月13日│一三0、000元│水上回歸郵局│江文成│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有│││││││││、帳號││││││││││00000000000000│││├──┼────┼──────┼────────┼───────┼────┼─────────┼────┼───┤│46│張光淮│93年8月26日│二一0、000元│不詳│張光淮│黃永進(上海儲蓄商│無│││││││││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合計:││││││││││一一、六七七、0││││││││││00元││││││├──┼────┼──────┼────────┼───────┼────┼─────────┼────┼───┤││以下空白││││││││└──┴────┴──────┴────────┴───────┴────┴─────────┴────┴───┘附表二:
┌───────────────────────────────────────────────────────┐│蔡壹吉等人所組恐嚇詐欺集團涉嫌詐欺、恐嚇取財(未遂)案被害人名冊│├──┬────┬──────┬───────────────────────────────┬────┬───┤│編號│被害人│遭恐嚇日期│恐嚇事實內容│製作筆錄│備考│├──┼────┼──────┼───────────────────────────────┼────┼───┤│1│甲○○│93年3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一百萬元否則要對其不利│有││├──┼────┼──────┼───────────────────────────────┼────┼───┤│2│亥○○│93年5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3│Q○○│93年5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4│L○○│93年6月下旬│被恐嚇交付現金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5│己○○│93年6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6│玄○○│93年6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7│未○○│93年6月2日│被恐嚇否則要叫地下錢莊的人前往住宅放火及殺人│有││├──┼────┼──────┼───────────────────────────────┼────┼───┤│8│天○○│93年7月中旬│報明牌實施詐騙未得逞│有││├──┼────┼──────┼───────────────────────────────┼────┼───┤│9│T○○│93年7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八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10│P○○│93年7月│被恐嚇去簽賭六合彩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11│黃○○│93年7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12│K○○│93年7月│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13│鐘達和│93年7月3日│被恐嚇交付現金否則要叫地下錢莊的人前往住宅放火及殺人│有││├──┼────┼──────┼───────────────────────────────┼────┼───┤│14│宇○○│93年7月4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十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15│M○○│93年7月5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16│癸○○│93年7月10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17│申○○│93年7月13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讓其家裡喜事變喪事│有││├──┼────┼──────┼───────────────────────────────┼────┼───┤│18│地○○│93年7月17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黑道幹掉他│有││├──┼────┼──────┼───────────────────────────────┼────┼───┤│19│O○○│93年7月19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三十二萬元否則要叫黑道幹掉他│有││├──┼────┼──────┼───────────────────────────────┼────┼───┤│20│卯○○│93年7月27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叫黑道兄弟前往打人│有││├──┼────┼──────┼───────────────────────────────┼────┼───┤│21│辰○○│93年7月27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並以三字經辱罵│有││├──┼────┼──────┼───────────────────────────────┼────┼───┤│22│游華南│93年7月29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八萬六千元否則要叫地下錢莊的人前往住宅放火│有││├──┼────┼──────┼───────────────────────────────┼────┼───┤│23│庚○○│93年7月29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否則要殺死其全家│有││├──┼────┼──────┼───────────────────────────────┼────┼───┤│24│N○○│93年7月29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殺掉他│有││├──┼────┼──────┼───────────────────────────────┼────┼───┤│25│ 郭慶忠 │93年7月29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七十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26│呂國財│93年7月30日│被恐嚇交付現金之明牌費用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27│D○○│93年7月30日│被恐嚇交付現金之明牌費用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28│午○○│93年7月31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29│酉○○│93年8月下旬│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30│戊○○│93年8月│被恐嚇去簽賭六合彩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31│壬○○│93年8月中旬│被恐嚇交付現金之明牌費用否則要叫人對他不利│有││├──┼────┼──────┼───────────────────────────────┼────┼───┤│32│B○○│93年8月2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砍手腳及殺其全家│有││├──┼────┼──────┼───────────────────────────────┼────┼───┤│33│E○○│93年8月3日│被恐嚇交付新臺幣四十二萬元否則要前往住宅放火殺人│有││└──┴────┴──────┴───────────────────────────────┴────┴───┘附表三: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所有人│備考│├──┼─────────┼──┼─────────┼────┼────────────────────────┤│01│林信宏大眾銀行活期│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存款簿│││││├──┼─────────┼──┼─────────┼────┼────────────────────────┤│02│林信宏大眾銀行提款│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卡│││││├──┼─────────┼──┼─────────┼────┼────────────────────────┤│03│林信宏第一銀行活期│本│壹│H○○│(帳號:000-00-000000)│││存款簿│││││├──┼─────────┼──┼─────────┼────┼────────────────────────┤│04│林信宏誠泰銀行活期│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簿│││││├──┼─────────┼──┼─────────┼────┼────────────────────────┤│05│林信宏大眾銀行提款│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0)│││卡│││││├──┼─────────┼──┼─────────┼────┼────────────────────────┤│06│林信宏華南銀行活期│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存款簿│││││├──┼─────────┼──┼─────────┼────┼────────────────────────┤│07│林信宏華南銀行提款│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卡│││││├──┼─────────┼──┼─────────┼────┼────────────────────────┤│08│林信宏台中商業銀行│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活期存款簿│││││├──┼─────────┼──┼─────────┼────┼────────────────────────┤│09│林信宏台中商業銀行│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提款卡│││││├──┼─────────┼──┼─────────┼────┼────────────────────────┤│10│林信宏台中松竹郵局│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儲金簿(含印章│││││││一枚)│││││├──┼─────────┼──┼─────────┼────┼────────────────────────┤│11│林信宏台中郵局提款│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00)│││卡│││││├──┼─────────┼──┼─────────┼────┼────────────────────────┤│12│ 王守仁 中國信託商業│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銀行存款簿(含印章│││││││一枚)│││││├──┼─────────┼──┼─────────┼────┼────────────────────────┤│13│ 趙宏澤 第一銀行活期│本│壹│H○○│(帳號:000-00-000000)│││存款簿│││││├──┼─────────┼──┼─────────┼────┼────────────────────────┤│14│蔡壹吉台中大隆郵局│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0-0)│││郵政儲金簿│││││├──┼─────────┼──┼─────────┼────┼────────────────────────┤│15│蔡壹吉郵局提款卡│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00-0)│├──┼─────────┼──┼─────────┼────┼────────────────────────┤│16│蔡壹吉三信商業銀行│本│壹│H○○│(帳號:00-0-0000000)│││北屯分行存款簿│││││├──┼─────────┼──┼─────────┼────┼────────────────────────┤│17│蔡壹吉三信商業銀行│張│壹│H○○│(卡號:00-0-0000000)│││提款卡│││││├──┼─────────┼──┼─────────┼────┼────────────────────────┤│18│蔡壹吉遠東國際商業│本│壹│H○○│(帳號:00000000000000)│││銀行存款簿│││││├──┼─────────┼──┼─────────┼────┼────────────────────────┤│19│合作金庫提款卡│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0)│├──┼─────────┼──┼─────────┼────┼────────────────────────┤│20│合作金庫提款卡│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0)│├──┼─────────┼──┼─────────┼────┼────────────────────────┤│21│華南銀行提款卡│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22│台新銀行金融卡│張│壹│H○○│(卡號:000-00-000000-0-00)│├──┼─────────┼──┼─────────┼────┼────────────────────────┤│23│OKWAP牌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24│三星牌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25│Q二八五型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26│NOKIA牌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27│摩托羅拉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無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28│NOKIA牌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無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29│NOKIA牌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無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30│NOKIA牌行動電話│具│壹│H○○│號碼:無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31│詐騙簽賭教戰手冊│張│貳│H○○│││││││││├──┼─────────┼──┼─────────┼────┼────────────────────────┤│32│澳門博彩協會會員證│張│壹│H○○││││書(空白)│││││├──┼─────────┼──┼─────────┼────┼────────────────────────┤│33│ 吳旻蓁 身分證│枚│壹│H○○│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34│吳旻蓁簽署之本票│張│貳│H○○│面額每張壹拾萬元│├──┼─────────┼──┼─────────┼────┼────────────────────────┤│35│帳號、密碼及電話資│張│壹│H○○││││料│││││├──┼─────────┼──┼─────────┼────┼────────────────────────┤│36│帳簿│本│壹│H○○│含人頭帳號資料│├──┼─────────┼──┼─────────┼────┼────────────────────────┤│37│安非他命吸食器│組│壹│H○○││├──┼─────────┼──┼─────────┼────┼────────────────────────┤│38│新臺幣│張│(七十七張)計柒萬│H○○│包裝袋一只、內有署名『亮』│││││柒仟元│││├──┼─────────┼──┼─────────┼────┼────────────────────────┤│39│USB存取詐騙帳冊資│個│壹│H○○││││料│││││├──┼─────────┼──┼─────────┼────┼────────────────────────┤│40│USB列印帳冊資料│張│伍│H○○││├──┼─────────┼──┼─────────┼────┼────────────────────────┤│41│澳門博彩協會會員收│本│壹│H○○│空白│││據│││││├──┼─────────┼──┼─────────┼────┼────────────────────────┤│42│涂建仁華僑銀行活期│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簿│││││├──┼─────────┼──┼─────────┼────┼────────────────────────┤│43│華僑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44│ 陳進智 高雄銀行活期│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存款簿│││││├──┼─────────┼──┼─────────┼────┼────────────────────────┤│45│高雄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46│ 張麗莉 合作金庫活期│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簿│││││├──┼─────────┼──┼─────────┼────┼────────────────────────┤│47│合作金庫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48│ 劉志傑 慶豐 銀行活期│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簿│││││├──┼─────────┼──┼─────────┼────┼────────────────────────┤│49│慶豐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50│涂建仁第一銀行活期│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存款簿│││││├──┼─────────┼──┼─────────┼────┼────────────────────────┤│51│第一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52│ 黃啟龍 華南商業銀行│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活期存款簿│││││├──┼─────────┼──┼─────────┼────┼────────────────────────┤│53│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54│ 蔡茂雄 華南商業銀行│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活期存款簿│││││├──┼─────────┼──┼─────────┼────┼────────────────────────┤│55│華南商業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56│ 蔡慶鴻 合作金庫活期│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簿│││││├──┼─────────┼──┼─────────┼────┼────────────────────────┤│57│ 李恒任 華南商業銀行│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活期存款簿│││││├──┼─────────┼──┼─────────┼────┼────────────────────────┤│58│ 王惠貞 台中商業銀行│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活期存款簿│││││├──┼─────────┼──┼─────────┼────┼────────────────────────┤│59│張麗莉安泰商業銀行│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存款簿│││││├──┼─────────┼──┼─────────┼────┼────────────────────────┤│60│涂建仁中國信託商業│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銀行活期存款簿│││││├──┼─────────┼──┼─────────┼────┼────────────────────────┤│61│張麗莉高雄市第三信│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0)│││用合作社活期存款簿│││││├──┼─────────┼──┼─────────┼────┼────────────────────────┤│62│蔡慶鴻郵政存簿儲金│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0)│││簿│││││├──┼─────────┼──┼─────────┼────┼────────────────────────┤│63│ 王建能 存款簿│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0)│├──┼─────────┼──┼─────────┼────┼────────────────────────┤│64│張麗莉台新國際商業│本│壹│謝宗旻│(帳號:000-00-000000-0-00)│││銀行存款簿│││││├──┼─────────┼──┼─────────┼────┼────────────────────────┤│65│合作金庫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66│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00)│├──┼─────────┼──┼─────────┼────┼────────────────────────┤│67│安泰商業銀行金融卡│本│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00)│├──┼─────────┼──┼─────────┼────┼────────────────────────┤│68│台中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69│郵政儲金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70│郵政儲金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71│誠泰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72│安泰商業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0000)│├──┼─────────┼──┼─────────┼────┼────────────────────────┤│73│華南銀行金融卡│張│壹│謝宗旻│(卡號:000-000000000)│├──┼─────────┼──┼─────────┼────┼────────────────────────┤│74│NOKIA行動電話│具│壹│謝宗旻│無SIM卡│├──┼─────────┼──┼─────────┼────┼────────────────────────┤│75│印章│枚│貳│謝宗旻││├──┼─────────┼──┼─────────┼────┼────────────────────────┤│76│印章│枚│壹│謝宗旻││├──┼─────────┼──┼─────────┼────┼────────────────────────┤│77│SIM卡│片│壹│謝宗旻││├──┼─────────┼──┼─────────┼────┼────────────────────────┤│78│林玉鳳玉山銀行活期│本│壹│龔富強│(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簿│││││├──┼─────────┼──┼─────────┼────┼────────────────────────┤│79│玉山銀行金融卡│張│壹│龔富強│(卡號:0000000000000)│├──┼─────────┼──┼─────────┼────┼────────────────────────┤│80│ 蔡登鴻 誠泰銀行活期│本│壹│龔富強│(帳號:000-00-000000-0)│││存款簿│││││├──┼─────────┼──┼─────────┼────┼────────────────────────┤│81│誠泰銀行金融卡│張│壹│龔富強│(卡號:000000000000)│├──┼─────────┼──┼─────────┼────┼────────────────────────┤│82│ 劉昱廷 富邦銀行活期│本│壹│龔富強│(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簿│││││├──┼─────────┼──┼─────────┼────┼────────────────────────┤│83│富邦金融卡│張│壹│龔富強│(卡號:152199)│├──┼─────────┼──┼─────────┼────┼────────────────────────┤│84│印章(林玉鳳)│枚│壹│龔富強│(帳號:000-00-000000-0-00)│├──┼─────────┼──┼─────────┼────┼────────────────────────┤│85│印章(蔡登鴻)│枚│壹│龔富強│(卡號:000-00-000000-0-00)│├──┼─────────┼──┼─────────┼────┼────────────────────────┤│86│印章(劉昱廷)│枚│壹│龔富強│(帳號:000-00-000000)│├──┼─────────┼──┼─────────┼────┼────────────────────────┤│87│人頭帳戶明細表│張│壹│龔富強││├──┼─────────┼──┼─────────┼────┼────────────────────────┤│88│詐欺恐嚇對象筆記本│本│貳│龔富強││├──┼─────────┼──┼─────────┼────┼────────────────────────┤│89│個人資料磁片│片│壹│龔富強││├──┼─────────┼──┼─────────┼────┼────────────────────────┤│90│個人資料│張│計壹佰壹拾肆張│龔富強││├──┼─────────┼──┼─────────┼────┼────────────────────────┤│91│NOKIA行動電話(內│具│壹│龔富強│(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附SIM卡)│││││├──┼─────────┼──┼─────────┼────┼────────────────────────┤│92│NOKIA行動電話(內│具│壹│龔富強│(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附SIM卡)│││││├──┼─────────┼──┼─────────┼────┼────────────────────────┤│93│現金新臺幣│張│計壹佰伍拾捌萬元正│龔富強││├──┼─────────┼──┼─────────┼────┼────────────────────────┤│94│SIM卡│片│貳│龔富強│(門號: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95│NOKIA行動電話3315│具│壹│陳易霖│(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型│││││├──┼─────────┼──┼─────────┼────┼────────────────────────┤│96│NOKIA行動電話6100│具│壹│陳易霖│(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型│││││├──┼─────────┼──┼─────────┼────┼────────────────────────┤│97│NOKIA行動電話7610│具│壹│陳易霖│(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型│││││├──┼─────────┼──┼─────────┼────┼────────────────────────┤│98│SonyEricsson行動│具│壹│陳易霖│(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00)│││電話T100型│││││├──┼─────────┼──┼─────────┼────┼────────────────────────┤│99│臺灣大哥大SIM卡│張│柒│陳易霖│已使用過│├──┼─────────┼──┼─────────┼────┼────────────────────────┤│100│新臺幣(現金)│張│計拾伍萬伍仟元正│陳易霖│││││││││├──┼─────────┼──┼─────────┼────┼────────────────────────┤│101│OKWAP行動電話│具│壹│陳志明│(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102│PHILPS行動電話│具│壹│陳志明│(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103│NOKIA行動電話│具│壹│陳志明│(門號: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104│客戶資料│張│壹│陳志明││├──┼─────────┼──┼─────────┼────┼────────────────────────┤│105│被害人電話單│張│伍│陳易霖││├──┼─────────┼──┼─────────┼────┼────────────────────────┤││以下空白│││││└──┴─────────┴──┴─────────┴────┴────────────────────────┘附表四:
各卷宗代號:
九十三年聲拘字第九五號卷,簡稱A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九六六號卷,簡稱B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九六七號卷,簡稱C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九六八號卷,簡稱D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九六九號卷,簡稱E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九七0號卷,簡稱F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二九七一號卷,簡稱G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三0七七號卷第一宗,簡稱H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三0七七號卷第二宗,簡稱J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三0七七號卷第三宗,簡稱I卷九十三年偵字第三六三四號卷,簡稱K卷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