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全聲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全聲字第743號聲請人丁○○
戊○○相對人丙○○法定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6214號假扣押裁定所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