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9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4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4月28日至133年4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分別於①93年4月28日②93年4月28日③93年5月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00萬元②220萬元③6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分別為①20年②20年③3年,分別自①9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4月30日②93年4月28日起至113年4月30日③93年5月4日起至96年5月4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①95年7月31日②95年7月30日③95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分別為①200萬元②2,008,320元②57,70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39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所有│││縣市○鄉鎮○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範圍│權人││││市區│││││││公尺│││├──┼───┼───┼───┼──┼──┼─┼──┼──┼──┼──┼───┤│001│花蓮縣○○○鄉○○○段││391│建│││89│全部│甲○○│└──┴───┴───┴───┴──┴──┴─┴──┴──┴──┴──┴───┘┌───────────────────────────────────────────────┐│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39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面積│面積│權利│所有│││││坐落│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344│花蓮縣吉│宜寧段│住家用、│1層44.22│131.76││陽台│平方│全部│甲○○││││安鄉宜昌│391│鋼筋混凝│2層43.77│││15.62│公尺││││││3街10號│地號│土造3層│3層43.7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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