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松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松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松賢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惟本件受刑人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又附表編號2-11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業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本件本院重定應執行刑,自應受到前揭已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之限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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