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3號原告 林欣怡 訴訟代理人 戴銀生 律師被告 林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系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鄰近房屋民國102年2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338,8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屋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計算式:系爭房屋總面積90.11平方公尺×0.3025×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交易價格為每坪為338,8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1/2=4,617,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肆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原告僅繳納叁萬壹仟陸佰零壹元,尚不足壹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叁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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