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告 陳淑惠
吳宛凌 吳宛芸 吳承哲 吳純義 吳林月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複代理人 劉興懋 律師被告榮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武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賴怡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