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62號上訴人呂能住桃園縣桃園市○○街○○○巷○號
居新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日照陳美雲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562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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