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1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一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權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交付原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權狀伍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六日向被告簽約購買坐落台中縣○○
鄉○○段北溝小段九九之三六地號土地上名為「歌德堡」暫編為歌德三十九號之
預售建物一戶,及同地號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一筆約二十八‧四坪。嗣於八十三
牛四月十一日由原告繳清尾款完成交屋手續,被告並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
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雙方簽訂之買賣契約,被告自應將如附表所示
之權狀五件交付原告。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爰本於買賣契約及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向被告買受上開預售建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預訂建物買賣契約書
、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經核相符。次查,被告前曾以原告為債務人,聲
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請求原告給付尾款,聲請狀內即載明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所有權狀正本留置於被告處,並提出所有權狀影本五份為証,業據本院
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一八二九號民事案卷查核無訛(該支付命令經
債務人即本件原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因原聲請人即被告未繳裁判費而為
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堪認原告主張系爭所有權狀現於被告持有中,應
屬可採。又原告主張其業已繳清尾款,辦妥交屋手續乙節,亦有被告簽發之
交屋繳款憑單一份在卷可稽,且按兩造所訂之預訂建物買賣契約書第十五條
約定:甲方(即原告)辦妥交屋手續且履行繳款等各項義務後,乙方(即被
告)應即發給交屋證明單,憑以換領鑰匙。而系爭建物於八十三年間即交由
原告使用,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是原告主張其業已繳清價款,應屬有據。本
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就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所有權狀部份:按兩造訂立之預訂
建物買賣契約書第二十條約定:「本建物辦妥產權登記且甲方(即原告)全
部履行本契約之約定及繳清第十四條之所有款項後始得要求交付所有權狀並
憑本契約書及附件、印章向乙方(即被告)換取,但如有貸款時甲方應待辦
妥貸款,乙方取得該款時再向乙方換取;但若甲方不提出本契約書原本,乙
方得以拒絕交付該項所有權狀。」,原告既已繳清價金並依上開契約書第十
四條辦妥交屋手續,自得請求原告依約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物權狀。從而
,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就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部份:按依卷附之土地預
訂買賣契約書所示,該契約當事人為原告與訴外人 張美娟 ,被告並非契約當
事人,則原告依該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權狀,固無理
由。惟查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業已別於八十二年八月五日、同年月二十一
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有各該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
而按土地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之。土地權利於登記完畢後,登
記機關應即發給申請人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規則第二
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定有明文。上開發給權狀之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時
,自指權利人為有權受領權狀之人,蓋所有權狀乃証明所有權歸屬之文件,
當屬權利人所有。再觀諸上開預訂土地買賣契約書第五條第二項約定:「辦
理土地申報現值、產權過戶等手續,甲方授權乙方指定代書辦理‧‧‧」,
可見乙方僅為代辦之性質,其係代原告受領系爭土地所有權狀,亦即系爭土
地所有權狀應屬土地所有權人即原告所有,僅乙方依上開契約第十三條之約
定,於甲方(即原告)未繳清價款前,有留置該所有權狀之權,非謂該所有
權狀非原告所有。是系爭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為原告所有,應屬無
疑。今系爭土地所有權狀為被告持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
書狀陳明其有何占有該所有權狀之合法權源,而原告業已繳清價金,有如前
述,則被告自屬無權占有系爭權狀。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之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狀,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視為五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
一項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附表一(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權狀字號霧字第020297號
建號○○鄉○○段北溝小段2395建號
基地坐落霧峰段北溝小段99─496號
門牌號碼錦州街三五四巷十九號
構造本國式三層樓房RC造
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土地所有權狀)
編號一
權狀字號霧字第31632號
土地坐○○○鄉○○段北溝小段99─35地號
地目旱
面積三六平方公尺
橏利範圍一萬分之一六六
編號二
權狀字號霧字第31674號
土地坐○○○鄉○○段北溝小段99─431地號
地目建
面積一三平方公尺
橏利範圍一萬分之一六六
編號三
權狀字號霧字第31716號
土地坐○○○鄉○○段北溝小段99─435地號
地目建
面積一一平方公尺
橏利範圍一萬分之一六六
編號四
權狀字號霧字第28103號
土地坐○○○鄉○○段北溝小段99─496地號
地目旱
面積七四平方公尺
橏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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