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沈郁璍 被告 林美能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其中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2日18時許前之某時許對原告為加重誹謗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6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罪部分則另以同案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亦有附帶民事聲明請求之書狀在卷可稽(附民卷第5至6頁),依照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自無庸就此部分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