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桂妃 即 劉靜瑀 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明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其聲請程式及要件已有欠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甲○○○○○○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見後附法條)計算應繳聲請費用,如有不足,應自行繳納之。
二、就已提出之財產清單所列財產部分,請列出其價值(交易市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三、相對人甲○○○○○○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並提出其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提出相對人甲○○○○○○之最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及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
㈢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㈣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㈤提出相對人甲○○○○○○最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資料,如為股
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㈧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相對人甲○○○○○○是否有債權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甲○○○○○○是否另有其他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五、相對人甲○○○○○○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證明。
參考法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