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晉潁
張家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5408號、第272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32號、110年度緩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晉潁、張家銘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5408號、第2720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110年2月1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63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1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詳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202號卷第344、345頁之109年度大型保字第14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3至19),係供犯罪之物,且為被告2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復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其個人確無所得或無處分權限,且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趙晉潁、張家銘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2月8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5408號、第2720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於110年2月17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63號駁回再議確定,於111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附卷可稽。而上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口罩9685片、口罩分裝袋1箱,係被告趙晉潁、張家銘共同用以供不特定人購買之物乙節,業據被告2人分別於警、偵訊時供承在卷(趙晉潁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26~27頁,25408號偵卷第13頁;張家銘部分:見25408號偵卷第126、138~13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口罩9685片、口罩分裝袋1箱均為被告2人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分別係 胡士哲 向被告趙晉潁,以及 林佩儀 、 邱琇娥 、 陳姵妤 、 葉書芸 自廣元藥局所購買,並分別交由警查扣,業據胡士哲、林佩儀、邱琇娥、陳姵妤、葉書芸分別均於警訊供述甚明(胡士哲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273頁;林佩儀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279~281頁;邱琇娥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295頁;陳姵妤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309~313頁;葉書芸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325~327頁),復有邱琇娥提出之發票1紙、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份在卷可憑(林佩儀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285~289頁;邱琇娥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299~303、307頁;陳姵妤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315~319頁;葉書芸部分:見27202號偵卷第331~339頁),上開扣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顯均已為他人所有之物,縱被告趙晉潁事後已賠償前揭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見746號緩字卷第41~43頁),然斯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物既已非屬被告2人所有,則聲請意旨認係被告2人所有,容有誤會。是上開扣案物雖屬被告2人犯罪所用之物,然已非被告2人所有,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沒收,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附表二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口罩9685片2口罩分裝袋1箱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購買人1口罩550片胡士哲2口罩50片林佩儀3口罩100片邱琇娥4口罩50片陳姵妤5口罩50片葉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