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盈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許盈姿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設籍於雲林縣麥寮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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