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
原告 王筱筑
被告 許湘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9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
法官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儀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