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淑真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推薦適合擔任被繼承人 張銛穎 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例如有意願之律師、地政士或被繼承人之親屬,並提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㈡承上,如無法提出,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聲請人應於向本院預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必要費用新臺幣5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