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0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燕玉 債務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盈充 人債務人 蘇志文 債務人 蘇振吉
一、債務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蘇盈充、蘇志文、蘇振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捌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②玖萬壹仟零肆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借款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為營運週轉之需,於
民國(以下同)98年11月30日邀同債務人蘇盈充、蘇志文、蘇振吉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蘇盈充、蘇志文、蘇振吉共同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一紙為憑。
㈡緣借用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依據上開約定向債權人借用下
列款項:民國98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正及其中(1)新臺幣4,500,000元正(2)新臺幣500,000元正,並均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年率百分之3.98按月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共同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二紙及授信契約書可證。
㈢詎債務人(借款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繳納本息至102年2月
1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債務本息,且使用票據存款不足退票未清償註記共19張,退票金額共計8,295,336元,並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據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2)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910,537元及自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如上所述,債務人等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910,537元及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