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1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巫孟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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