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甲○○被告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惟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2月10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債權人 林義力 等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代位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本院嗣於98年4月6日命原告於收受本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880元。該裁定業於98年4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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