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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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景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丙○○、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
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