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何世全法官黃裕仁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