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