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怡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怡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怡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648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怡忠於108年4月23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9年7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月3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1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7464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應注意受刑人刑後尚有拘役40日待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