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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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俞怡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待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吳忻蒨附表:請補正如下:
(一)請提出符合聲請人目前收入之依據(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二)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行動電信費用等收據影本)。台端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為計算標準?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
(四)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所有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交通費(含油費、機車保養費用)單據影本。
(七)台端有無係因擔任保證人而生之債務,如有,請提出擔任保證人之相關契約清楚影本、併應說明主債務人何人、主債務金額、主債務人是否清償債務,有無清償餘額相關證明。
(八)台端於本件聲請清算前,有無曾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協商之情形?如之前已達成協商,請務必提出協商協議影本,並說明台端當時毀諾之原因為何?
(九)聲請人聲請清算,未繳納聲請費,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