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宬翔(原名林宬樘)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充電器及手機袋,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委任書、萬國法律事務所107年11月30日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沒收物名稱│├──┼────────────────────────┤│1│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充電器1個│├──┼────────────────────────┤│2│仿冒HelloKitty(凱蒂貓)商標手機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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