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8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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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0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087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陳子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菩平 (原名: 陳惠雯 )(即 陳松榮 之繼承人)、 陳洛晟 (即陳松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松榮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陳松榮之所有繼承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債務人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