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2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俊樹開發有限公司、乙○○、甲○○、富安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俊樹開發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二、更正相對人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三、富安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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