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21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5日以95年度壢簡字第2414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031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已於96年2月5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