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69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