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05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請具狀陳明提示日,並更正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