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 張榮欽 被告 張信忠
賴淑珠 張淑觀 張淑婧 張建銘 張淑美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應更正為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陳報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0分之75及其上17683建號門牌文華路32號13樓之1建物全部(含共有部分18529建號應有部分100000分之75),該土地面積52,24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2,452元,其應有部分100000分之75之價額為3,230,531元(計算式:82452*52241*75/100000=0000000),該建物依其課稅現值為746,100元,合計3,976,631元,依原告主張其公同共有權占6分之1(計算式:1/8+1/24=1/6),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662,771元(計算式:0000000*1/6=662,7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以準備書狀補充下列資料:
(一)提出上開不動產最新照片,並說明該不動產使用現況。
(二)除上開不動產外,如兩造間有其他公同共有而尚未分割之遺產,須補充遺產清冊,並附佐證。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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