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德芳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德芳為告訴人 謝妧枋 胞妹 謝雅雯 前配偶,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家庭成員,因故與謝雅雯齟齬,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2日18時35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之13告訴人與謝雅雯住處,持油漆潑向上址大門及門外牆面上,油漆並因而滴落大門前地板,致其美觀狀態發生顯著不良之改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劭柔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