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黃柏豪 被告 周穎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上字第2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