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周金生
李幸桑 被告 陳永昇 上列被告陳永昇因 李春宏 涉犯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
384號),經原告對李春宏與陳永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連帶賠償,茲因原告已與李春宏成立調解,而原告請求被告陳永昇賠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對被告陳永昇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