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一六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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