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 蘇博 本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聯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蘇博本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七樓)為聯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聯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上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條之明文規定,準此,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博本自民國74年起擔任聯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宙公司)負責人即董事長,並持有約百分之43股份,後因聯宙公司為美資及台資合作之公司,美方公司股權為百分之57,台籍股東僅有聲請人一人,股權約為百分之43,而聯宙公司於85年3月5日由美籍人士 衛戴夫 擔任董事長後,多年來一直未有所作為,而聯宙公司於97年8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公司董監事雖為當然之清算人,惟因所有董、監事除聲請人外均為外國人,已多年無法聯絡上,影響且損害其他股東權益甚鉅,聲請人更備文發函通知全體董監事及股東出席開會處理聯宙公司清結算問題,至今皆無音訊,而聯宙公司廢止前,由美籍人士 戴衛夫 擔任董事長,雖有至經濟部完成登記,惟國稅及地方稅務機關並未申請變更,故聯宙公司廢止後,相關稅務機關仍以聲請人為清算人,催促聲請人執行清算事務,從而,經聲請人查詢聯宙公司之資產,倘處分後扣除稅捐、債務等成本費用後,尚剩餘數百萬元之利益,聲請人為爭取全體股東及聲請人之最大權益,並基於聲請人之持股達百分之43股份,聲請選派聲請人聯宙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聯宙公司前於營業後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業經經濟部97年5月16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依公司法第10條第2款命聯宙公司申請解散登記,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以示送達在案,惟聯宙公司仍逾期未予規定期限內辦理解散登記,經濟部爰於97年8月18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聯宙公司登記在案,有經濟部97年8月2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聯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附卷可稽,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進行清算程序,堪可認定。惟聯宙公司之全體董監事均為外國人,且皆未居住於我國境內,並經聲請人102年1月4日欲召開股東會而向其全體董監事之美國居住地以國際掛號方式郵寄開會通知,其中 皮爾斯 、馬文‧捷‧ 費格蓋斯特孫 之郵件雖有投遞成功,惟其等皆無回應,另衛戴夫、 傑瑞 ‧迪那休、美商謨弼萊有限公司及茄里‧郝斯頓則為地址欠詳並有投遞不成功等情而退回寄件人,有新北市政府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網路郵局國際掛號郵件查詢結果可證,衡諸首開規定,本件既無董監事可擔任聯宙公司之清算人,利害關係人為處理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即無不合。次查,聲請人蘇博本係00年
0月00日出生,為聯宙公司第二大股東,持有約百分之43之股份,亦曾擔任聯宙公司之負責人,並有意願擔任聯宙公司之清算人,亦有聲請人之身分資料、聯宙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股東名簿為證,蘇博本應有完全智識能力足資處理聯宙公司之事務,則在聯宙公司別無其他人願意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蘇博本為聯宙公司之清算人應屬妥適。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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