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1號聲請人 莊坤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聰佑 、 周明倫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謝聰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對人周明倫(住南投縣○○鄉○○村○○路○○○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㈡請查明相對人謝聰「佑」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㈢請具狀釋明相對人周明倫與發票人 周永合 是否為同一人,並提出證明方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