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張晉維 被告 潘殷 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2145號、104年度易緝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潘殷家涉嫌與共犯 陳慶華 、 楊政霆 、 陳俊誠 、楊政霆共同竊取原告所有置於其經營之方陣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內之財物,經檢察官提起公訴(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33號起訴被告陳慶華、楊政霆、陳俊誠,被告陳慶華、楊政霆於民國102年3月29日、同年5月17日審結,被告陳俊誠於緝獲後改分103年度易緝字第51號,於103年5月9日審結。
②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145號追加起訴被告潘殷家為共犯,緝獲後改分104年度易緝字第149號審結。③被告 陳冠傑 部分,則另案由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60號審結),原告於上開案件被告陳俊誠起訴及潘殷家追加起訴部分尚在繫屬中,對上開被告4人及追加起訴被告潘殷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上開①②等案件最後經本院於104年12月28日就全部被告審結,就被告潘殷家部分為無罪諭知(共犯陳慶華、楊政霆、陳俊誠、楊政霆另依職權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