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呂木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