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9號被告 曹振龍 (即聲請人)指定辯護人 陳青來 律師(即聲請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振龍坦承不諱,因被告父親領有殘障手冊,母親因精神不足,生活起居無法料理自足,需人加以照顧,三餐需人處理,老人痴呆,被告擔心牽掛,因之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使被告能回家安排父母相關生活起居事宜,讓被告得以承擔日後罪行等語,其餘詳如具保狀及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附件)所載。
二、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亦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足認有規避重罪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聲請人雖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核均不符合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且彰化縣政府亦函覆本院彰化縣政府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建議表,陳明被告父母尚有其他兒子,其中三子每日均會前往探視及委託友人照顧被告母親,將持續追蹤輔導等情,有該府10
1年3月30日府社工字第1010078281號函在卷可參。又被告指定辯護人雖陳稱被告於96年間因車禍受傷至醫院診治,近日醫師口頭告知被告家屬需於短期內再度前往住院施行手術治療,以保健康云云,然本院審酌被告車禍受傷距今長達5年有餘,且所稱上情並未提出醫師出具之相關證明,本院復已發函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於必要時提供被告適當醫療協助,是認聲請人等上開聲請均無理由,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鮑慧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