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慶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4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字第14341號、
101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重於民國98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間之某日,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241號(99年度偵字第2116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於100年7月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0年9月28日復故意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30號判處拘役59日,於100年11月23日確定。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得斟酌決定是否有聲請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予以撤銷緩刑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上開規定係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審查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特於該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為審查是否撤銷緩刑之標準,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受刑人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各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張慶重前於98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間之某
日,因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偽造文書等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於100年6月8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24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100年7月5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00年9月28日故意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下稱後案),經本院於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230號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於100年11月23日確定,此有上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前、後2案之判決書,認所處罪刑及宣
告緩刑情形,固屬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指「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然查,本院衡酌受刑人於前案雖已諭知緩刑,但該緩刑仍附有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之條件,是受刑人並非完全未受有任何懲罰。又受刑人其後雖於緩刑期內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然核其酒後駕車之行為,對於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固造成危害,惟尚未對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釀成事故,經法院審酌後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刑度相對輕微,足徵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諒經該刑之宣告及執行,應足以警惕受刑人,並矯正受刑人淡薄之法治觀念。況受刑人所犯前、後2案雖均為故意犯罪,然該2案之犯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迥異,核無關聯性或類似性,亦難僅因其後之酒醉駕車之犯罪,即遽行推認前案中所宣告之緩刑,有何難以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基上,本院審酌前開各情,尚難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而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又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足資認定受刑人有何前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難僅因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內再為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犯行,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要件。準此,本院認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前案所為緩刑之宣告,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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