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甯淑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贊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抵押權所從屬之債權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