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邱顯深 被告 徐建成
徐賢德 徐賢銘 徐杏蘭 徐杏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7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