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更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建成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經本院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423號刑事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游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建成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於90年4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於90年4月13日送監執行,現已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494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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