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簡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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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四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現送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二)陳述:被告參加以原告為首之合會,並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三千元得標,計得款四十萬元。惟被告標得會款後,尚欠餘款十二萬五千元未予繳納,為此依法提起訴訟。
(三)證據:提出會單及合解書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單及和解書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彭淑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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