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雅嵐 債務人 賴珮瑩賴寶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原名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蒙金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存續銀行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㈡、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80萬元整,借期至112年10月2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按房屋貸款基準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5%機動計付,並簽訂「借據」(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㈢、債務人於102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萬元,借期至122年05月03日止,利息依債權人房貸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0.98%機動計付,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㈣、依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借款110萬元依約定書第十五條),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以本借款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㈤、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0.8%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為年利率2.98%,檢附牌告利率查詢表供參。
六、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0月2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2336號可憑,依約定書第五條之約定(借款110萬元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償本金時,無須通知或催告,即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64,277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9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珮瑩即賴│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7.98%│││322,84│寶春│0月23日起│││││4元│││││├──┼───┼─────┼──────┼──────┼───────┤│002│新臺幣│賴珮瑩即賴│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78%│││741,43│寶春│1月03日起│││││3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珮瑩即賴│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2,84│寶春│1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賴珮瑩即賴│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1,43│寶春│2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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