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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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5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華文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