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丙○○
10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和視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照勝 原名翁清池
人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67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7日下午2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法院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
還收息記錄查詢單、企金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明細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陳瑩萍